第四章或有负债:当事人尚未承认的风险(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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」 「李会,想请教您一个问题——我们那个建案现在要认列营收的话,是不是可以用完工b例法?」 完了。 我瞬间从梦游状态切换成脑中拉起IFRS第十五号公报的高压模式。 我闭着眼睛,声音冷静地回答: 「如果你们的建案属於长期工程,符合合约明确、履约义务可辨识,且收入与成本可以合理估计的条件,就可以采用完工b例法。常见的做法是用工程进度或已发生成本与预估总成本的b重来认列收入,但要注意履约义务的单位是否清楚界定。如果是住宅销售,而非针对特定买方客制化的工程,就不适用了。」 电话那头静了一下,然後说:「哦——所以要看有没有实质控制权转移对吧?」 「对,也要看有没有在合同上取得付款权益跟履约进度相关的条件。如果没有,就是点交时才能认列。」 然後是长达半小时的来回提问,关於资产负债表怎麽列、收入什麽时候认、工程款怎麽计、代收款怎麽开发票?? 我一边讲一边写笔记,脑袋像跑马灯一样高速运转,整个人却是半Si不活的状态。 终於,这通电话结束。 我慢慢地放下手机,像是刚结束一场审判。 全身瘫软地躺回床上,眼睛瞪着天花板,彷佛在思考人生的意义。 到底是谁决定会计师的人生要从早上九点开始?